编者按:
评审专家劳务费,看似“小钱”,实则关乎纪律红线和职业操守。本期“清廉地调”纪法小课,聚焦公职人员违规领取招标评审劳务费的典型案例。5名同志,少则几百元,多则两千余元,看似“辛苦费”“误餐补贴”,却因身份特殊、时机敏感,触碰了纪律底线。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凡属本职、凡受委派、凡涉本单位项目,均不得再取酬。是“劳务”还是“违纪”,界限就在于是否与自身职务行为相关联。希望广大干部职工以案为鉴,厘清边界,不因“小利”失“大节”。
一、基本情况
1.某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副主任Z违规领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的评审费问题。2021年6月8日,Z以采购方代表身份参加2021年某区牲畜口蹄疫疫苗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Z领取招标代理机构某公司发放的评审费400元。在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中,Z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了2019年5月以来其他7次以采购方代表身份参加评标,并领取评审费1400元的问题,并表示愿意上缴违纪所得。经2021年10月25日区纪委区监委监督执纪专题会研究,决定对Z进行批评教育,违规领取的1800元评审费予以收缴。
2.某区中医院后勤设备科主任X违规领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的评审费问题。2021年2月8日,X以委派专家(评委)身份参加区中医院新调整两个结构下的绩效优化及服务能力提升专项管理咨询项目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X领取了招标代理机构某公司发放的评审费400元。在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中,X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了其他3次以业主委派评委身份参加评标,并领取评审费1300元的问题,并表示愿意上缴违纪所得。经2021年10月15日区纪委区监委监督执纪专题会研究,决定对X进行批评教育,违规领取的1700元评审费予以追缴。
3.某区人民医院采购科主任C违规领取代理机构发放的评审费问题。2021年6月22日,C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某区人民医院新生儿暖箱、心电监护仪、空气消毒机等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C领取招标代理机构某公司发放的评审费400元。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了其他6次以采购方代表身份参加评标,并领取评审费2400元的问题,并表示愿意上缴违纪所得。经2021年10月15日区纪委区监委监督执纪专题会研究,决定对C进行批评教育,违规领取的2800元评审费予以追缴。
4.某区人民医院设备科职工L违规领取代理机构发放的评审费问题。2021年4月8日、6月10日,L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某区人民医院采购32排64层螺旋CT、该医院骨科多功能手术牵引床等医疗设备项目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L领取招标代理机构某公司发放的评审费2次共800元。L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了其他2次以采购方代表身份参加评标,并领取评审费800元的问题,并表示愿意上缴违纪所得。经2021年10月15日区纪委区监委监督执纪专题会研究,决定对L进行批评教育,违规领取的1600元评审费予以追缴。
5.某青铜器博物馆馆长H违规领取代理机构发放的评审费问题。2021年7月23日,H受主管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派,以委派专家(评委)身份参加某区唐淮源烈士纪念馆展览陈列项目招标评审,招标结束后,H领取代理机构某公司发放的评审费400元,2021年9月27日H主动将领取的400元专家评审费存入区纪委指定账户。经2021年10月15日区纪委区监委监督执纪专题会研究,决定对H进行批评教育。
二、存在问题和教训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上述5名同志作为采购代表,违反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实施的设备、器材等项目采购中,有的领取现金评审费,有的将自己银行账号提供给采购招标代理方领取评审费,有的是多次参与评审多次违规领取。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部分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尤其是对干部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对参与采购评审的干部监督、教育缺位;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少数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对评审劳务报酬的认识不清晰,经不住诱惑,心存侥幸。
三、纪法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23〕99号)
第五条 省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受邀参加评审审批机制,对本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应邀参加评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省级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参加以下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专家劳务费:
(一)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直接组织、管理的评审工作;
(二)本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履行单位职责参加的评审工作;
(四)本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的人员或专职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的评审工作;
(五)参加评审工作领取劳务费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禁止领取的情形。
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案例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财会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