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科研领域学术界风腐问题专题整顿工作要求,加强科研人员纪法教育,弘扬科学家精神,院纪委即日起推出“营造风清气正科研生态”系列专题“清廉地调”纪法小课。今天推出第一期——《莫让“科研账”变成“糊涂账”》,结合科研经费管理相关纪法规定和典型案例,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引导广大科研人员明晰边界、敬畏规则,守好科研经费使用底线,让科研经费真正回归“支撑创新、服务发展”的本源。
科研求真,经费求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在围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人工智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主题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紧盯科研项目评审验收、经费管理、授牌奖励等关键风险点,严肃查处利用项目管理权搞权钱交易、内外勾结套取科研经费等腐败问题。依托纪法协同、数字赋能的治理路径,科研领域反腐败工作已进入“穿透式监督”新阶段。
然而,仍有个别高校科研人员纪法意识淡薄,把科研经费当作可以随意腾挪的“账外资金”,通过虚报劳务费、签订虚假合同、利用关联公司转拨、与供应商串通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公共科研资金。这些行为是可能触犯贪污罪红线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深入整治。
纪法链接
01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02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案例扫描
案例一
以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科研经费。某高校教师王某利用担任某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314余万元。其中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未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将上述项目、课题的科研经费汇给A公司,通过A公司开具实验费、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发票平账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205余万元;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近50万元的科研经费汇入其实际控制的成某等八人的银行卡后,非法据为己有。王某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例二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经费。某高校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吴某,利用担任某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2家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2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三
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某高校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甲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甲公司王某某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李某、王某、王某某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8万元,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科研经费管理绝非无主之地,更不是可以随意平账的“糊涂账”。从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到以关联公司开具发票平账,再到签订虚假合同、与供应商串通虚列支出,手段再隐蔽,也难逃大数据比对、穿透式审计和专项巡视。
对高校科研人员而言,守好经费使用底线,既是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学术良知和社会信任的庄严承诺。希望每一位科研工作者以案为戒,自觉强化纪法学习,明晰边界、敬畏规则,让科研经费真正回归“支撑创新、服务发展”的本源。唯有清正之风充盈学术殿堂,科技创新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清风工大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