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落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理念。近年来,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最新要求,中央持续深化科研经费改革,既要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也要为经费使用“划线定规”。
本期转载的南京财经大学纪委清风课堂文章聚焦科研经费使用易发频发问题,对照“负面清单”,划出纪律红线,通报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对照检视,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守住底线,不越雷池。
01负面清单
下面,来看一看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
有哪些“高发”风险点?
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红线”与“禁区”
第一条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提交虚假合同、虚假科研预算;不得擅自上报未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
第二条
严禁违规列支设备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不得故意拆分审批或报销,逃避固定资产管理、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纳为己有;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擅自转让、报废、变卖;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严禁违规列支材料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材料费;不得故意拆分报销材料费,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不得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入亲属、朋友或自己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接受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严禁违规列支科研外拨经费。不得拨付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条件和资质的、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利益关系的委托方;不得故意拆分对外委托任务;不得以虚假合同、虚假业务违规转拨。
第五条
严禁违规列支差旅费。不得列支课题组或个人旅游费用;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差旅费;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差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虚假出行;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科研业务接待产生的差旅、住宿、交通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严禁违规列支会议费。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如虚报天数、人数报销,虚假会议报销;不得使用会议费列支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第七条
严禁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得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不得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天数、人数等信息;不得超期回国违规报销国际旅费补助;不得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八条
严禁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不得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如虚列人数、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第九条
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以假发票或虚假经济业务,将资金转出,形成“小金库”;不得虚列办公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印刷费、会议费、餐费、住宿费、劳务费等支出,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严禁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如个人家庭生活用品、手机、眼镜、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支出;不得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不得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不得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严禁以加班餐费名义报销科研业务接待费。
02警示案例
下面
列举、总结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
包括
虚构申报材料、虚开发票
虚构劳务支出、签订虚假合同等典型案例
案例1 虚构申报材料骗取科研经费
四川省达州市大同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3-2017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项目成员、虚构预算书等方式骗取国拨科研经费。后又以虚假验收材料、冒用其他团队的科研成果作为验收材料等方式结题。先后共计骗取科研经费100万元,构成诈骗罪。
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赵某退赔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来源:科研经费公众号)
案例2 虚开发票报销套现骗取科研经费
2012年至2018年,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等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骗取科研经费共计47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来源:中国科学院审计与监督局)
案例3 虚构劳务支出假冒他人签名套取科研经费
2009年至2011年,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某某利用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骗取科研经费314万余元。2014年至2015年,王某某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56.05万元科研经费汇入其控制的王某、成某等8人的银行卡,并非法据为己有。
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中国科学院审计与监督局)
案例4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2011年至2014年,北京物资学院吴某义在担任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北京京苏阳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合力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北京某某大学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14万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2016年法院判决吴某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义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北京物资学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5 虚构经济业务事项、项目合作单位套取科研经费
原大连民族学院科技处副处长姜某,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了购买大量实验试剂和器材的事实,并指使大连市大生化试剂仪器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45.86万元;2011年7月,虚构项目合作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等信息用于申报科研项目,骗取科研经费60万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女儿治病和个人生活消费。
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来源:科研经费公众号)
案例6 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原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时,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杭州高博公司、杭州波易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课题经费200万元和870.73万元分别转入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来源:科研经费公众号)
03 警示直击
下面
一则“打水漂”的科研经费
让我们来直击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猫腻”~
坚决查处科研管理方面的腐败问题是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的反腐败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查处的科研管理领域腐败案件显示,有的人利用非法途径获得重大科研项目,甚至在重大科研项目的评审环节欺上瞒下、数据造假,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科研人员,
合理编制预算,完善相关手续
规范经费使用,有效防范风险
诚信科研,从点滴做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梧桐科研